跂乌词
刷毛伸羽和且乐,尔独落魄今为何?
无乃慕高近白日,三足妒尔令尔疾?
无乃饥啼走路旁,贪鲜攫肉人所伤?
翘肖独足下丛薄,口衔低枝始能越。
还顾泥涂备蝼蚁,仰看栋梁防燕雀。
左右六翮利如刀,踊身失势不得高。
支离无趾犹自免,努力低飞逃后患。
界围岩水帘
悬泉粲成帘,罗注无时休。
韵磬叩凝碧,锵锵彻岩幽。
丹霞冠其巅,想像凌虚游。
灵境不可状,鬼工谅难求。
忽如朝玉皇,天冕垂前旒。
楚臣昔南逐,有意仍丹丘。
今我始北旋,新诏释缧囚。
采真诚眷恋,许国无淹留。
再来寄幽梦,遗贮催行舟。
零陵赠李卿元侍御简吴武陵
阳光竟四溟,敲石安所施。
铩羽集枯干,低昂互鸣悲。
朔云吐风寒,寂历穷秋时。
君子尚容与,小人守兢危。
惨凄日相视,离忧坐自滋。
樽酒聊可酌,放歌谅徒为。
惜无协律者,窈眇弦吾诗。
贺进士王参元失火书
得杨八书,知足下遇火灾,家无余储。仆始闻而骇,中而疑,终乃大喜。盖将吊而更以贺也。道远言略,犹未能究知其状,若果荡焉泯焉而悉无有,乃吾所以尤贺者也。
足下勤奉养,乐朝夕,惟恬安无事是望也。今乃有焚炀赫烈之虞,以震骇左右,而脂膏滫瀡之具,或以不给,吾是以始而骇也。凡人之言皆曰,盈虚倚伏,去来之不可常。或将大有为也,乃始厄困震悸,于是有水火之孽,有群小之愠。劳苦变动,而后能光明,古之人皆然。斯道辽阔诞漫,虽圣人不能以是必信,是故中而疑也。
以足下读古人书,为文章,善小学,其为多能若是,而进不能出群士之上,以取显贵者,盖无他焉。京城人多言足下家有积货,士之好廉名者,皆畏忌,不敢道足下之善,独自得之心,蓄之衔忍,而不能出诸口。以公道之难明,而世之多嫌也。一出口,则嗤嗤者以为得重赂。仆自贞元十五年,见足下之文章,蓄之者盖六七年未尝言。是仆私一身而负公道久矣,非特负足下也。及为御史尚书郎,自以幸为天子近臣,得奋其舌,思以发明足下之郁塞。然时称道于行列,犹有顾视而窃笑者。仆良恨修己之不亮,素誉之不立,而为世嫌之所加,常与孟几道言而痛之。乃今幸为天火之所涤荡,凡众之疑虑,举为灰埃。黔其庐,赭其垣,以示其无有。而足下之才能,乃可以显白而不污,其实出矣。是祝融、回禄之相吾子也。则仆与几道十年之相知,不若兹火一夕之为足下誉也。宥而彰之,使夫蓄于心者,咸得开其喙;发策决科者,授子而不栗。虽欲如向之蓄缩受侮,其可得乎?于兹吾有望于子,是以终乃大喜也。
古者列国有灾,同位者皆相吊。许不吊灾,君子恶之。今吾之所陈若是,有以异乎古,故将吊而更以贺也。颜、曾之养,其为乐也大矣,又何阙焉?
足下前章要仆文章古书,极不忘,候得数十篇乃并往耳。吴二十一武陵来,言足下为《醉赋》及《对问》,大善,可寄一本。仆近亦好作文,与在京城时颇异,思与足下辈言之,桎梏甚固,未可得也。因人南来,致书访死生。不悉。宗元白。
临江之麋
古东门行
鸡鸣函谷客如雾,貌同心异不可数。
赤丸夜语飞电光,徼巡司隶眠如羊。
当街一叱百吏走,冯敬胸中函匕首。
凶徒侧耳潜惬心,悍臣破胆皆杜口。
魏王卧内藏兵符,子西掩袂真无辜。
羌胡毂下一朝起,敌国舟中非所拟。
安陵谁辨削砺功,韩国讵明深井里。
绝胭断骨那下补,万金宠赠不如土。
与崔策登西山
连袂度危桥,萦回出林杪。
西岑极远目,毫末皆可了。
重叠九疑高,微茫洞庭小。
迥穷两仪际,高出万象表。
驰景泛颓波,遥风递寒筱。
谪居安所习,稍厌从纷扰。
生同胥靡遗,寿比彭铿夭。
蹇连困颠踣,愚蒙怯幽眇。
非令亲爱疏,谁使心神悄。
偶兹遁山水,得以观鱼鸟。
吾子幸淹留,缓我愁肠绕。
觉衰
今年宜未衰,稍已来相寻。
齿疏发就种,奔走力不任。
咄此可奈何,未必伤我心。
彭聃安在哉?周孔亦已沉。
古称寿圣人,曾不留至今。
但愿得美酒,朋友常共斟。
是时春向暮,桃李生繁阴。
日照天正绿,杳杳归鸿吟。
出门呼所亲,扶杖登西林。
高歌足自快,商颂有遗音。
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